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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巩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动内设机构整合、业务融合,着力优化力量配备,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强化刚性约束,切实维护“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县级以上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中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地方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相关具体事宜。
第二章启动和起草
第六条机构改革期间,按照改革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三定”规定制定或者修订工作。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有关要求,对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适时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
第七条制定“三定”规定,主要适用于组建或者重新组建的部门(单位)。
修订“三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党中央对该领域体制机制已经作出明确部署或者机构有较大调整的;该领域改革方向比较明确,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已具备解决条件,修订时机成熟的;现行“三定”规定与部门(单位)实际职责履行、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情况相比差别较大,且修订符合党中央部署要求的;其他有必要修订的情形。
第八条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并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估,或者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出,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启动。
党中央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启动“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
第九条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事项,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必须由党中央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启动。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涉及下列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启动:需要对上级党委统一要求作出调整的;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出台创新性重大改革措施的;重大职责调整涉及跨领域、跨行业、跨层级的;涉及重点领域、敏感特殊领域机构调整的。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涉及的重大调整,不属于上一级党委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逐级报请至有审批权限的党委批准后方可启动。
第十条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三定”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的相关要求,按照程序报批后,提供给需要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部门(单位)。
需要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部门(单位)根据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相关要求,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初稿。
第十一条“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应当使用条款形式表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单位)的名称、设立依据、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规格等;
(二)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施行日期等;
(六)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
第十二条“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二)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等表述规范。
(三)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等确定主要职责。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不得作为确定主要职责的依据。属于党委和政府职能范围、未授权部门(单位)行使的职责,不得作为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职责的,应当予以明确。
(四)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对需要明确和其他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分工的,应当予以明确。
(五)需要制定权责清单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等编制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列明部门责任。
(六)内设机构的名称规范、简洁、明晰,其排序与本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表述顺序基本对应。内设机构的职责严格限定在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不得超出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或者派生新的职责。
(七)明确部门(单位)机关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以及经批准可以设立的专业技术领导职数、机关专职党务领导职数等。领导职数应当在机关人员编制数内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三定”规定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就“三定”规定草案初稿中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三定”规定草案初稿时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应当由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新组建部门(单位)尚未成立党组(党委)的,由本级党委指定的组建筹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有主管部门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第三章审核和协调
第十五条“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
(二)是否符合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向和原则;
(四)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
(五)是否符合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
(六)是否符合部门间职责分工明确、避免职责交叉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相关要求;
(八)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用语规范。
第十六条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认为存在问题的,可以予以修改,也可以向起草部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三定”规定草案稿,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部门(单位)“三定”规定草案稿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与该部门(单位)存在职责分工和业务联系的部门(单位);存在归口领导、归口管理、代管或者指导工作等关系的,应当征求领导、管理、代管或者指导部门的意见。
(二)党委组织部门。
(三)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部门。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三定”规定草案稿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征求意见的形式和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各方意见反馈起草部门(单位)。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力争达成一致。承担归口协调职能的部门,应当积极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四章审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三定”规定草案报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同时报送“三定”规定草案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三定”规定草案的形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制定依据、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协调情况、主要内容和审核具体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报请审定的“三定”规定草案中,涉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或者上级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前请示,并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者由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授权其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审定批准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原则上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或者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联合发文。
第二十三条“三定”规定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备案、公开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越位、缺位、错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应当以“三定”规定确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挤占挪用基层编制、在机构加挂牌子、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或者提高领导职务层级、擅自设置职务序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未经批准,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部门(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以及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等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程序办理,具体程序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确定。
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和职责分工协调意见,是“三定”规定的重要补充,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三定”规定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或者承担解释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制定落实“三定”规定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不得同“三定”规定相抵触,不得变更“三定”规定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得超出“三定”规定范围履行职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
部门(单位)制定的落实“三定”规定具体方案,应当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内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成其纠正。
第二十八条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由上级派出或者统一管理人财物等的部门(单位),其“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其领导体制确定。
第三十条党中央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其他机关、部门(单位)需要制定“三定”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三定”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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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还能纠正牙齿吗?有什么建议吗?
我是30岁做的矫正,龅牙矫正,拔了四颗牙,带牙套2年,现在在带保持器。亲身经历还是有效果的。不过带牙套上班比较麻烦,不说前面调整咬合带东西说话大舌头了,平常吃一点东西都要刷牙,不然一张口牙齿上都是食物碎渣。那个时候随身携带牙刷冲牙器,吃了东西不能刷牙也要冲下牙,光靠漱口是不能干净的。另外,刚开始矫正调咬合,上下牙齿咬不到一起,吃了2个月的流食,生生的饿瘦了,因为流食消化的快。
本来还有前后对比照片,特地保留做纪念的,结果手机坏了,也找不到了。拔牙矫正后脸型也变小了,原来是有点方脸,矫正后边小了??
带牙套期间要更爱护牙齿,一定要经常刷牙,不给细菌留余地。因为在带牙套期间牙齿在活动,如果口腔护理不好,容易有牙结石或者牙龈萎缩之类的口腔疾病。
当然,还是要让医生给你看下牙齿具体情况,帮你制定适合你的方案。还是正规的靠谱些!
另外,当初做的时候费用是1w3左右,分期付款的。后悔没有早点做,可以臭美一下,现在牙齿刚好就生孩子,人也发胖了。
怀孕29周脐带绕颈两周怎么办?
"脐带绕颈"其实并不可怕,哪怕绕颈的时间长达两周,也属于正常的孕期现象,在新生儿中出现过脐带绕颈的占比达到23%左右,这无疑是一个很高的数值,因为很多脐带绕颈的原因来自于孕妈胎盘与胎儿相连的脐带过长,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因素,羊水过多会导致胎儿在宫内漂浮不定被脐带缠绕的几率也会升高,而好动的宝宝也会增加这种几率,导致脐带绕颈的因素有很多,但是通常都不会影响到胎儿的生命安全,随着孕周的增加,胎儿会自动调整到安全的位置。
脐带有补偿性伸展,缠绕松弛对胎儿影响不大,缠绕过紧及多圈可影响胎儿血供,有造成胎心改变、围产儿缺氧、窒息甚至死亡的风险。什么叫脐带绕颈,脐带绕颈知识普及凡事都有例外,正常的脐带绕颈2周左右并不会造成胎儿受到伤害,孕妈可以通过医院的相关孕检设备观测到胎儿是否脐带绕颈,一部分孕妈因为分娩经验的缺乏,认为脐带绕颈只能通过剖腹产的方式进行分娩,对剖腹产有强烈恐惧的孕妈会加重心理的负担,不仅对己不益,宫内宝宝也会因此受到相应的影响,须知“脐带绕颈”并不是胎儿剖腹产的定性标准,因为分娩时需要随时监测孕妈以及宫内胎儿的异常情况,在胎儿未出现明显的缺氧,或者第二产程没有出现脐带绕颈则不需要进行剖腹产,自然分娩依然可以进行,若是胎儿在宫内就已经出现缺氧的状态,那么无论孕妈是否愿意,都应该在第一时间配合医生进行剖腹产及时的将胎儿娩出,否则胎儿处于缺氧的状态,将会很快的危及生命。
脐带绕颈对胎儿是否造成危害,要以脐带缠绕胎儿的圈数以及松紧度进行综合参考,若出现因为脐带绕颈导致胎儿胎头无法下降,且因为缠绕过紧,胎儿胎心出现异常,就证明胎儿无法进行自然分娩且有一定的概率胎儿出现缺氧现象,因此这种情况就要考虑剖腹产了,因为顺产需要经过三个产程,分娩时间长,脐带缠绕胎儿过紧造成胎儿缺氧会使宫内胎儿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在孕期生活中,如何避免胎儿出现脐带绕颈脐带绕颈具有普遍性,在孕期生活中很难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孕妈的日常活动以及胎儿自身的宫内活动都会有概率导致胎儿出现脐带绕颈,而宫内羊水过多则会使这种情况加剧,胎儿出现脐带绕颈绝大多数情况都是由胎儿运动过多导致的,因此避免刺激宫内胎儿,减少其被动的运动是防止出现脐带绕颈最有效的方式,再则是孕妈应该注意休息保持心情舒畅,因为孕妈自身的情绪也会使胎儿受到影响,而情绪的波动无疑是对胎儿最好的刺激剂,孕妈要积极的进行轻运动,一是有助于孕妈在分娩时加快分娩的产程,二是如散步等轻运动可以帮助宫内胎儿纠正其胎位,防止因为胎位不正出现难产。
在孕晚期孕妈应该采取“左侧睡姿”这种方式可以使孕妈减少对腹腔内动脉的压迫,增加对宫内胎儿的供血量,胎儿越舒适则相应的因不适带来的频繁躁动自然会减少。
Sam育儿小贴士胎儿出现脐带绕颈是很常见的孕期现象,孕妈可以遵医嘱进行缓慢的调整,帮助胎儿自主的进行纠正,脐带绕颈是否对胎儿造成影响,也必须通过医院专业的设备进行确诊,获取专业的建议,对脐带绕颈的程度第一时间进行确诊,是保障胎儿生命唯一的方式。
我是Sam,育儿达人多平台原创作者,二胎妈妈,专注孕产育婴等知识的普及,关注Sam与您分享更多孕产育婴小知识(本文系原创,抄袭搬运必究,文章配图来源网络侵权删)今年29岁,还可以做牙齿矫正吗?
矫正牙齿并没有年龄的限制,不论你18、28还是48、58……只要你的牙周足够健康,只要你拥有一颗不断追求美的心,重获一口整齐的牙齿并非遥不可及的梦。
牙齿是包绕于牙槽骨当中的,正如土壤中的大树。而矫正牙齿就是给牙齿施加一定的力,让其在牙槽骨中移动。不论是出于什么年龄的人,其牙齿移动的原理都是一样的,因此,如果有正畸的意愿,建议去正规的大型口腔医院,请专业医生做全面的检查,制定出适合自己的牙齿正畸方案。
减刑流程和时间
减刑的程序主如下: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审定一般得一个月,案件严重的可延长一个月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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